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地税发[2008]71号 2008-11-17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五款“加强发票工本费的管理”废止,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票在税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发票的重视程度,充分认识发票在税源管理特别是在营业税、所得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针对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保护税基为目的,以有效监控为目标,深入研究,积极应对,借助信息化手段,不断加大各项措施的执行落实力度。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逐步在我省建立起发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税机关内部的发票管理。 随着经济形势和税收环境的变化,以前制定的一些管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发票管理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为此,省局根据全省地税系统内部管理的实际,结合即将修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起草了《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近期将下发各级讨论,争取年底前正式下发。各市要在贯彻执行省局办法的基础上,研究本市在内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出现的问题,制定措施予以防范,确保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不会因为内部管理的原因给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三、严格发票领购、缴销环节管理,最大限度防止发票流失。 目前,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证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骗购发票后非法进行代开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发票管理的正常秩序,对税务机关的形象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这种行为。一是要加强税务登记、票种认定环节的管理。在发放发票领购簿前,税收管理员必须进行实地调查,重点核查其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真实性,以准确核定其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有条件的地区可借助工商、公安部门的信息查询系统或身份证防伪设备,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核实,防止不法分子骗购发票。对于无证照业户,一律不得发售发票;对于个体定期定额户,只允许提供不超过月核定营业额20%的发票使用量;对于未达起征点的业户,只提供面额低于20元的定额发票。二是要加强缴销环节的管理。对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销发票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到户检查并依法处理;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应将其已领购未缴销的发票作为流失发票管理,并通过地税网站、纳税服务大厅等予以公告;对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应当将其已领购未缴销的发票进行核销处理。三是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利用虚假证件办理税务登记骗购地税发票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的,要及时将失踪纳税人和流失发票的信息以及先期调查取证资料传递给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在开展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作为案源线索重点查处,或会同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四、加大发票使用环节的检查力度,规范发票填开使用行为。 针对目前发票开具、使用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地税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事前辅导、事中巡查、事后监督。税收管理员要在做好对纳税人的辅导、使纳税人全面了解发票管理使用要求的基础上,不定期地分批对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巡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屡纠屡犯的纳税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另外,要对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和实际经营状况定期进行比对,发现明显不符的要实施检查,督促纳税人做到据实逐笔开具发票。 二是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要对代开发票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业务是否真实进行认真审核,避免虚开发票行为的出现;对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的,要通知税收管理员对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查属于虚假申请代开发票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并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为规范地税部门代开发票行为,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三是加大对发票真伪及成本费用的检查力度。各级地税部门在实施日常检查、汇算清缴,或部署税收专项检查、专案稽查等过程中,都要将入账发票的真伪,发票涉及成本费用的支出是否属实作为一项必查内容,从严整治发票违法活动的“买方”市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假发票、非法取得发票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隐匿应税收入或进行成本费用列支的,应全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征税款;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涉嫌偷逃税行为的,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条款废止]加强发票工本费的管理。 2004年底,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要求,下发了《关于全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4]35号),决定将发票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方便纳税人,同时考虑到收费管理系统建设的原因,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目前我省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的收缴暂执行由各市局集中缴库的方式。但是,部分市在缴库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缴库不及时的情况,既违反了省局的规定,又影响了财政厅返还发票工本费的及时性。为规范发票工本费的管理,省局正在开发建设与大集中系统一体的工本费管理系统。系统上线前,各市仍暂时执行集中缴库的方式,在此期间,各市要按照省局要求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地将发票工本费缴入国库,不得坐支、截留、拖延入库时间。违反规定的,省局将予以通报,并按目标考核的规定进行扣分处理。 六、稳步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全省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信息系统,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预计11月底即可上线。鉴于此,省局计划明年年初按国标要求启动全省税控收款机的招标工作。为确保下一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平稳有序,各地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是在省局统一进行税控收款机招标前,各地一律不得自行组织税控收款机招标工作。 二是凡是已试点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市局,除非纳税人强烈要求使用安装的,原则上不得再扩大其推行范围,避免将来与税控后台系统数据标准不一致,接口不兼容。 三是对于已经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督促税控机厂家和服务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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