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疆邮政业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9]168号 2009-05-18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邮政快递服务是邮政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批准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为邮电通信业纳税人,其在从事邮政快递业务活动收取服务费用时应开具《新疆邮政业统一发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快递企业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新疆邮政业统一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快递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填开、保管、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设立专库、专柜、由专人保管发票,明确责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发票,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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