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函[2009]57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18
摘要:对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向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个人股东股权转让资料)》(见附件一),要求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等。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578号      2009-12-18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 [2009]940 号,以下简称“ 940 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BSK理道财税咨询网

  一、 2010 年 1 月 1 日起 ,要将企业个人股东股权变更严格纳入税务登记变更管理,要按照《关于印发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 > (第三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16号)中《变更税务登记业务工作规程》办理变更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表》加具审批意见。

  二、主管地税机关获知企业个人股东股权变动情况后,要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工作。

  (一)对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向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个人股东股权转让资料)》(见附件一),要求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经审核初步认定个人股权转让符合“940 号文”第二(一)规定情形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法向股权转让双方分别发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进行质疑约谈。约谈应作笔录,笔录结果必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三)对约谈解释不合理、举证不充分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拒不调整纳税申报或调整申报后计税依据仍然偏低的,应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股权转让收入核定)》(见附件二),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核定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审核表》(见附件三)存档工作。 

  附件:穗地税函[2009]578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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