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49号 2010-4-2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地税[1999]31号)作如下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删除第一条。 二、删除第四条。 三、删除第五条。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9]31号 2010-3-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根据全省地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营业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机部门利用推土机、拖拉机等机械进行“坡改梯”及相关土方运输作业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坡改梯”及相关土石方运输属于农业机耕的范围,农业机械只要在土地上耕作,所取得的劳务收入均免征营业税。 二、实行全额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承包合同总金额与实际工程总造价的价差部分征收营业税问题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安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价差部分亦应并入营业额,即按实际工程造价向乙方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旅游风景区内索道、渡船等旅游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非风景区的索道、渡船收入按“交通运输”项目征税;风景区内的索道、渡船等游览设施,主要是为游览风景服务,如未单独制票、单独收费,则按“服务业”旅游细目征税。 四、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或企业等单位以投资的名义注入资金共同经营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或企业等单位以投资的名义注入资金,名义上“共担风险”,而实际上收取了固定资金占用费或利润,属于贷款业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五、农行系统集中缴纳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专项业务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我省农行系统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银传[1998]21号文,从1998年5月1日起接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扶贫,开发专项贷款业务,省农行系统应设立专用帐户,单独核算。应纳的营业税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7号)规定,统一由省分行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 六、关于车辆通行费征税问题 一些地区反映,《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川财综[1991]1号)明确:“经营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应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章印制的‘通行费发票’:”不属于经营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仍继续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车辆道行费收据“是否意味着经营性公路收费收据使用由税务部监制就地征收营业税,非经营性公路收费收据由财政部门印制就不征收营业税?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对公路、桥梁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无论使用何种票据,无论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均应按财税字[1995]6号文及国税函[1997]180号文规定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公房出租征收营业税问题 新税制实施后,对一切房屋出租(包括公房)均应征税,考虑公房出租价格较低等因素。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给予了免税照顾,自199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天然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由于供气、供水、供电等原因一次性向用房收取的“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4]159号文关于有线电视“初装费”的征税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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