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常见热点问题汇总

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大连国税 人气: 时间:2010-12-11
摘要:  1、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自己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固定资产也纳入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

  1、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自己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固定资产也纳入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企业厂区内的路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路灯是否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80万,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我是从事商品零售、批发的企业,当客户购买量比较大的时候,会提供折扣,开票的时候,通常把正常的价格和打折的价格写在一张发票上,请问企业的销售额如何确定?是按照折扣前的价格计算?还是按照折扣之后的销售额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怎样核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5、增值税报表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当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么?
  答:增值税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的填写如下:当期有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填写在“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栏次;当年有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将累计数填写在“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栏次;如果当年累计没有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此表就不需要填写和保存。

  6、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应该填写当期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对吗?
  答:不填写。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的抵扣,正式一般纳税人应该在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该在认证并取得稽核比对结果后进行抵扣,不填写《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7、如果取得的专用发票已认证,但是没有在认证当期申报抵扣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8. 我企业是新成立的商贸企业,听说现在辅导期改为三个月了,是吗?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9. 我是个体户销售货物,现在是销售额达到80万也要变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因此,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也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10. 我企业买的礼品用来赠送,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我应该按照什么价格确定?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  按其它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1. 现在有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人辅导期管理,那么请问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12. 我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本月增购发票时,预缴了一部分税款,如果辅导期结束了,这笔税款还没用完怎么处理?是抵减还是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3. 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丢了,现在还有没有必要再补办一个呢?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丢失后不需要补办,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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