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球类协会(属非营利性组织)2009年12月为当地政府承办了一场球类比赛活动,并收取承办费用2.5万元。请问这笔收入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球类协会为政府提供承办赛事活动而收取的服务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22号解读:明确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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