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用沙、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01-20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从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含)之后,对发生纳税义务的建筑用沙、石,按每立方米2元征收资源税。各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资源税“已税证明单”,切实做好建筑用沙、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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