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附表三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收金额”填列进行提示,提示内容如下:若纳税人为软件业企业(在税务局登记的行业类型也必须是软件业),则此数据无限制;若纳税人享受先进技术服务型企业优惠政策(已在税务局备案),则此数据不应大于本表“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8%;其他纳税人此数据不应大于本表“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2.5%。 同时,对上述提示内容在接收端进行强制校验,其中:纳税人为软件业企业的标志是系统中登记的行业代码为“6200”的;纳税人为享受先进技术服务型企业优惠政策的标志是系统反馈的减免原因代码为“751”。 三、对附表八中“税收规定的扣除率”的填列规则进行修改,该行数据只能为15%、30%,同时做如下提示:若纳税人为医药制造业、化妆品制造业以及饮料制造业(不含酒精饮料制造)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比率为30%;其他纳税人为15%。 同时,对上述提示内容在接收端进行强制校验,其中:纳税人为医药制造业的标志为系统中行业代码为“2700”,纳税人为化妆品制造业的标志为系统中行业明细代码为“2672”,纳税人为饮料制造业(不含酒精饮料制造)的标志为系统中行业明细代码在“1531”与“1540”之间。 四、在附表一(1)中增加三级子项“不征税收入”的四级子项,分别为第26项“财政拨款”,第27项“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28项“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第29项“财政性资金”。 在附表一(1)中增加附列资料项目第33项“1.房地产企业本年预售收入”以及第34项“2.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年结转销售的预售收入”。 五、对附表三中“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收金额对一般企业存在如下校验关系:“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收金额=Min(本表“业务招待费支出”的账载金额*60%,(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附表一(1)第33行的“房地产企业本年预售收入”-附表一(1)第34行的“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年结转销售的预售收入”)*0.5%),此校验置于客户端为强制性校验。 六、对附表八中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存在如下校验关系: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附表一(1)第33行的“房地产企业本年预售收入”-附表一(1)第34行的“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年结转销售的预售收入”,此校验置于客户端为强制性校验;金融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保持原校验关系。 七、增加《本年度已税前扣除的应收(预付)账款财产损失明细表》做为附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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