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因为一个案例 与一个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纠缠了半天 是关于财产损失的问题 一个企业的围墙在大雨后倒塌 伤到了路人 对路人进行了赔偿 这部分赔偿支出如何处理? 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 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再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再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 再到刚下发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均未提及此类情况!! 大家都认为应该允许税前扣除 如:围墙倒塌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财税[2009]57号文件是已经提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甚至认为此案例可以不用报损,只要有相关证明资料就可以了; 这个案例就不是总局那个公告中规定的损失 就是一笔赔偿支出; 最终在一位专家的帮助下 找到了这个文件: 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法释[2003]20号、人保令2010第9号、工伤保险条例)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