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税规[2010]7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12-27
摘要:为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需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在书面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时,除必须附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表》(附表二)以外,还应分别书面附报以下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

  2.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书;

  3.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纳税单位性质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 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一)契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1.市区和高新区内的计税价格在200万(含200万)以上的契税减免税项目,由征收机构初审并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处室复审后,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市区和高新区内的计税价格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项目和企业项目,由征收机构初审并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处室复审后,提交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3.市区和高新区内的计税价格在200万元以下的拆迁项目和房改项目,由征收人员初审后报征收机构负责人审批。

  4.各市(县)、吴中区、相城区地税局负责本单位的契税减免税项目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比照以上规定执行。其中: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减免税项目逐级上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项目审批结果每月底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1.市区和高新区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目先由征收机关初审,然后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处室复审,再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各市(县)、吴中区、相城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单位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目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比照以上规定执行。其中占用耕地一千亩(含一千亩)以上的减免税项目逐级上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其他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目审批结果每月底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 减免税审批的程序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减免税,必须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提交《契税减免税申请表》或《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表》,说明申请减免税理由,同时报送减免税所需的相关资料。征收机关收到申请表和资料后,应认真核实,对资料不齐的,要求其补正;对资料齐全的,出具《减免税资料收讫回执》(附表三)。

  (二)征收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填写《减免税情况调查表》(附表四),对情况属实并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填写《契税减免税审批表》(附表五)或《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表》(附表六),并由征收机关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签署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或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三)上级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征收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征收机关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减免税批复后,应在次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将批复结果通知纳税人。

  第六条 减免税的后续管理

  各地征收和审批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明细台帐》(附表七),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金额等。对于契税拆迁项目要建立《契税拆迁项目抵免清册》(附表八)。

  减免税资料要按项目建立清册,归档、备案。一般原始档案资料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减免税资料收讫回执》、《减免税情况调查表》、《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表》以及所需的附报资料。

  第七条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审批和管理情况,将作为市局每年执法督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违规审批减免税的,按照市局税收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加大对本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工作的管理力度,建立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对征收机构直接审批的拆迁和房改类项目减免税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工作将列入今后的三个一流考核工作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如省局出台新的办法,按照新办法执行。

  附表:

  1.《契税减免税申请表》

  2.《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3.《减免税资料收讫回执》

  4.《减免税情况调查表》

  5.《契税减免税审批表》

  6.《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表》

  7.《减免税管理明细台帐》

  8.《契税拆迁项目抵免清册》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