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公告[2011]2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13
摘要: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汇总后填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上述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甬国税公告[2011]2号      2011-05-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现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提出贯彻意见并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见附件1、2、3、4)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公告》的要求,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

  三、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申报按以下规定处理:

  1、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同时报送上一级机构;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上一级机构,应将所属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汇总后填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汇总后填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上述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在宁波市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同时上报总机构;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在《公告》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已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依据《公告》的规定对资产损失重新进行申报扣除。在此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审批的,依《公告》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五、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建档、登记台账并审核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审核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不符合《公告》规定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附件:

  1、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

  2、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

  3、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

  4、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