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开办的房地产企业,在第一年取得预售房产销售收入,因房地产正在建造中,故财务上未做销售收入而挂预收账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业务招待费应该怎样核定?是按销售收入还是预收账款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企业尽管处于建造之中,只要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即在税收上确认为收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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