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全文失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10-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3日到期,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出租的房产,凡有与之配套的相对独立的机器设备及露天停车、仓储等用地的,其租金部分,可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计税租金中予以扣除。”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自己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缴纳房产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自用的应按房屋原值、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出租客房及其他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宾馆、饭店、酒店、公寓、写字楼、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单位出租客房或写字间等房产的,不论其用途如何,一律按其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条款修订]关于房屋租金确定问题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单独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以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 对出租的房产,凡有与之配套的相对独立的机器设备及露天停车、仓储等用地的,其租金部分,可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计税租金中予以扣除。 四、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3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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