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在销售额确定上,将融资租赁业单独列出,明确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在销售额确定上还完善了原试点纳税人销售额抵减以及航空运输企业、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销售额确定方法。 在计税方法方面明确: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以及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取消了原《规定》“第一条(三)航空运输企业”中“航空运输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和“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以及(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内容;第二条(一)“进项税额”中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内容。 (3)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增加了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几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的免税规定。明确了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的起始时间。 取消了原《规定》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4)在《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增加了公务飞行、航天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税服务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并明确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简称试点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 (3)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5)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明确了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办法的范围(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税率、税款计算与缴纳以及分支机构预交税款的抵减方法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明确: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此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此办法仅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事《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交的增值税,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仍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认定地点、申报期限以及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税率、税款计算与缴纳、分支机构预交税款的抵减方法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明确:自2013年10月1日起废止)。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公布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总机构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务机分公司158家分支机构名单,这些总分机构可依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各自执行的时间不一致,其中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分支机构的预征率均为1%,相关纳税人应当查看附件,确定从何时开始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明确: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总公司79家分(子)公司自2012年9月1日起按照《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同时明确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明确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明确: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并随附件公布总分机构名单,其中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简称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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