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人气: 时间:2014-01-15
摘要:在2013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2年签发2013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67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营改增政策25个。 1、《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

(5)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其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6)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对“营改增”后经批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的总分机构依照以下办法进行相关申报:
(1)总机构纳税申报事项
①总机构按规定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②按规定可以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总机构汇总后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当期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当期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大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只填报可抵减部分。
③总机构应设立相应台账,记录税款抵减情况,以备查阅。

(2)分支机构纳税申报事项
①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将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中,按预征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
②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附件)内容,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栏目中增设“预征率%”栏,用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纳税额的填报。
③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按原有关规定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④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抄报税、认证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当期进项税额应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其中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3)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同时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同时废止。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下发后,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如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对象包括境内所有的试点和非试点的增值税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种类: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适用于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适用于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分别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的必报资料,除此之外,还应当报送下列资料,具体种类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①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②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以及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③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以及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④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⑤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⑥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⑦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公告》同时印发了相关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已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已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明确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为: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包括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其中: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6)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7)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8)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国际运输服务;
②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③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其中“物流辅助服务”包括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即: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但需要注意九点:
一是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二是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是纳税人提供前述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四是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五是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是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范围第(1)至(5)项以及第(9)项第②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范围第(6)、(7)项以及第(8)项第①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5)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①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②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③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是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八是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规定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九是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纳税人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此前,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管科技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213号)明确了“营改增”试点工作中有关征管科技工作事项,需要试点纳税人了解的有七点:
(1)对户籍变化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调整。
(2)进一步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强化对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源监控。
(3)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纳税申报和电子缴税方式,鼓励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
(4)准确核定试点纳税人发票种类和用票量,对原使用普通发票采取简并、保留和替换的方式进行衔接,不再继续使用的普通发票应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缴销,冠名发票应及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同时做好新票印刷,确保发票及时供应。
(5)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异常情况。
(6)切实做好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作,妥善处理好试点初期代开发票申请可能相对集中的情况,快速应对。
(7)及时掌握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的稽查力度,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少税款流失风险。

2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明确:
(1)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
(2)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9)
(3)试点期间改征增值税收入上缴时,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在税收缴款书上单独填列,预算级次填列“地方级”。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补缴或退还试点前实现的相关营业税,仍通过试点前的有关科目办理。
(4)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比照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流程办理。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即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退税资金由中央国库统一支付。
(6)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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