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有关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所称“硝基复合肥”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浓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二是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符合以下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的具体条件以及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发布)执行。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8号),公布了北京新文时代金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36家第二批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明确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自2013年10月1日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自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明确:自2013年4月1日起,其向农户回收再销售的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需注意两点:一是所称“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二是所称“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明确: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从2013年9月1日起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明确: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明确: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出资资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抵偿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储蓄和汇总利息损失挂账,以及中国邮政集团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软件和应用系统的权属转移,免征增值税。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明确: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2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3〕57号)公布:北京潘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87家企业为2013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为2013年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明确: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但在执行中需注意两点:一是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二是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明确: (4)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②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B、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5)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劳务(劳务指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下同)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一并计算。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照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比例划分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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