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②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③从事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承租方,需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兼营出口货物劳务,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⑦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符合本条第②项、第③项、第④项、第⑤项要求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8)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9)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10)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收齐在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如下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E、下列原始凭证: ②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E、下列原始凭证: ③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在办理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和资料: D、以下原始凭证: (11)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12)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5),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13)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同时废止。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明确: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此前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抵扣政策4个。 2、《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明确: (2)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核查流程是: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数据核对申请书的15日内,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全国各海关联系方式可自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或拨打12360查询),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税款入库地海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回复发函税务机关。对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编号为20位,第1位至11位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第12位为“发”,第13位至16位为年份,第17位至20位为顺序号。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不需向海关发函核查。 (3)海关需要对海关缴款书涉及的进口增值税申报抵扣情况进行核查确认的,可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委托核查函》。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核查回复函》回复发函海关。 (4)各省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明确: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确定扣除标准,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642号)明确: 四、申报、管理政策3个。 2、《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及取消有关企业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资格的通知》(商流通函〔2013〕49号),公布确认中关村科技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作为第十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 同时明确: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现更名为中国铁工建设有限公司)近几年未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有关文件规定,自2013年1月31日起取消其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资格。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确定2013年第4季度至2016年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供应商,其中: 《公告》随之印发了《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防伪措施》,并明确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税务机关原有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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