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10]68号 2010-09-13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直接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凭证)并告知其纳税情况,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制定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工作流程。要结合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做好对扣缴单位的宣传和告知工作,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为契机,切实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列入我省税收票证管理范围,各级要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鲁地税发[199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三、完税凭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其中按年批量打印的,由省局发放至邮政部门,再由邮政部门统一打印寄送,打印寄送工作结束后,邮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报送完税凭证使用情况表;单张开具所需的完税凭证由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到上级部门领取,并逐级发放。 四、完税凭证的开具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试行)》(鲁地税函[2009]164号)的要求,严格执行。 五、由于省局准备开发纳税服务平台,纳税服务平台上线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服务平台,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纳税服务平台以及其他涉及省局统一开发的系统,具体上线时间,由省局另行通知。 六、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务机关日常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后,年终不再为纳税人开具全年纳税情况的完税证明。对于年度内已开具部分纳税期的完税证明的纳税人,要求开具其他纳税期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纳税人单张开具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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