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行[2014]12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20
摘要:《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其他地区及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3)。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青岛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青岛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到青岛市以外或青岛四市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青岛六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修订本区(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3]1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3汇总.rar

  1. 青岛市市直机关区(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青岛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青岛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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