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行[2014]12号 2014-06-20 市直各部门、单位: 《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0日 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和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区(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省内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3)。 市内出差原则上不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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