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8-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月领购量为300份以上(含300份)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9日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的实地查验行为,我们制定发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的规定,为明确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实地查验的具体使用数量,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月领购量为300份以上(含300份)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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