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范某荣起诉的第二项请求:判决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如数返还多征收范某荣的税款601299元。因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的职权范围,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范某荣该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正确,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罗定市地方税务局上诉请求维持其作出的罗地税函(2013)13号《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范某荣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问题的复函》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范某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撤销罗定市人民法院(2013)云罗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三、维持广东省罗定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7月1日作出的罗地税函(2013)13号《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范某荣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问题的复函》。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全部由上诉人范某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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