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荣与广东省罗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10
摘要:范某荣与广东省罗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云中法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荣,又名范某强,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对于范某荣起诉的第二项请求:判决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如数返还多征收范某荣的税款601299元。因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的职权范围,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范某荣该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正确,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罗定市地方税务局上诉请求维持其作出的罗地税函(2013)13号《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范某荣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问题的复函》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范某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3)云罗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罗定市人民法院(2013)云罗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三、维持广东省罗定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7月1日作出的罗地税函(2013)13号《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范某荣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问题的复函》。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全部由上诉人范某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海燕
审判员陆汉容
代理审判员李婉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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