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亏损转让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申报?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1-27
摘要: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金融商品亏损转让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申报?

  有一家企业,发生了股票买卖行为,这家企业开业后受到多方经济的影响,仅仅进行了股票买卖业务,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这买卖也亏了~但是他们一年的卖出额已经超过500万元了。

  问题来了~要不要申报呢?

  估计大家都知道买卖股票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这企业发生的行为是亏损买卖,也就是说销售额为0,那么要不要申报呢?

  老会计以经验说,无需申报。全部空表保存,零申报就可以了,省时省力!

  新会计以理论说,发生了销售行为,按照规定买入和卖出均应当填写计算,最后的结果为0!

  二人争执不休,你同意哪一种呢?

  我们还是来看法规:有很多人说反正没有税金,会有什么后果呢?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从本条来看描述的几种情形,产生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就会被认定为有恶劣的性质,那么咱们描述的情况就不存在了,果真如此吗?

  这里面需要注意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这家企业成立后没有发生其他的经营行为,仅仅发生了股票买卖业务,而且数额巨大。对于金融商品转让过程中销售额虽然是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判断是否达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时,规定是:“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也就是说,现在股票买卖行为如实申报后,可能就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期如果有一笔买卖盈利,那么增值税的税率就是6%。如果没有如实申报,而是在盈利的买卖发生的时候才申报,那么依旧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适用3%。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于金融商品买卖,是自行计算销售额后填入表中,还是将卖出价与买入价均填入表中,在增值税的填表说明中已有说明,不辩自明。但依然还有很多会计认为反正我的增值税没有少交,就没关系。

  我想说企业发生的股票买卖行为,尤其是大额资金的买卖行为,证券行业的数据就传不到税务局吗?如果资金再大一些,有可能上市公司还需要发表公告,这些情况税务局就掌握不到吗?我想,一定是你小看了金税四期~

  来源:正和税参     作者:李进



  2015年7月的解析——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处理

  (1) RQFII从事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财税[2016]70号文件第四条

  (2)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财税[2016]46号文件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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