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度第4号 2015-7-1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一条第四款。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一、申请困难减免适用情形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困难减免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三)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四)[条款废止]企业停产超过一年、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条款修订]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划分 (一)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年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区、市)级主管地方税务局予以受理审批,报市、州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年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各市、州级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四、[条款修订]纳税人困难减免税如涉及跨市、州区域的,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土地权属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沟通和协调,保持同一纳税人减免税意见的一致性,同时严格困难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严禁越权审批、重复审批。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近3年内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及享受其它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困难减免税照顾。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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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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