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案例 (增值税适用税率17%,成本价、销售价均不含税) (2)移送的小汽车用于非销售的目的,不作增值税处理。在会计上也不作账务处理,只在固定资产卡片上登记,便于管理。 2、甲分支机构收到货物 但由于甲分支机构向客户开具所在地的发票,并向客户收取货款,按照增值税的管理规定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总机构开具给甲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到甲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参与抵扣。 3、7月份,甲分支机构将移送来的货物全部销售完毕。8月份申报期内,需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7月份增值税销项税20.4万元,进项税17万元,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3.4万元。 4、总机构会计处理 (2)借:主营业务成本——甲分机构 100 5、甲分支机构会计处理 声明:本文由“税草堂”无极小刀原创,版权保留,欢迎转发,禁止商业利用。“税草堂”微信公众号:Taxoffi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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