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12-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及备案审查整改工作要求,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26日第12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2014年2月18日制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予以废止。 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部分条款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4号公告)一并废止。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5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4日 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该公告为何废止? 1.2014年3月,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在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等相关司局多次审查后,发现部分条款无上位法明确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质量直接关系基层的执法质量,必须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废止该公告。与之相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部分条款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4号公告)一并废止。 2. 经我局认真研究并请示总局财行司后认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号)等文件对我局公告内容有新规定,执行范围收窄,因我局文件发布在前,总局财税[2015]5号文发布在后,总局建议我局予以废止。 二、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规定,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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