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发文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1个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 保监发[2015]1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 相关案例—— 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新政,个人和单位如何计算 <翟纯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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