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不办理退付业务。 第八章 代收工作经费 第三十二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应按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总额的3-5%计拨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经费,用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收缴管理、宣传培训等支出,也可用于补助税务系统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应按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总额的2‰计拨人民银行核算工作经费,用于人民银行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核算管理等支出。 第九章 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缴费单位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总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安徽省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税务机关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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