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工发[2015]56号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15
摘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总工会、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本辖区内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工作。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工发[2015]56号         2015-12-15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县支行,省直、省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工作,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了《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5年12月15日

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拨付和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 本省内进行纳税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

第四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代收由国家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实施,也可由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按征管范围分别实施。

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总工会、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本辖区内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纳入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过程中,应做到依法依规足额收缴。

第八条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章 缴费标准

第九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计划外用工;劳务派遣工;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支付给职工个人支配使用的各种福利。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第十条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由各级地方总工会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建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全额代收。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对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另有规定的,应拨缴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

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和省直机关进行纳税登记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可纳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收缴范围。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工会组织、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

第十四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的职责:

(一)负责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二)加强对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有关基础信息的管理,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已组建和筹备组建工会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台账,对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予以催缴,经催缴无效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负责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预留印鉴。

(五)牵头开展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核对工作。

(六)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与税务机关、人民银行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的职责:

(一)积极做好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按缴费单位申报数额及时足额收取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国家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缴费单位直接缴入商业银行“工会经费集中户”;地方税务机关收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缴费单位先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再从人民银行国库转至商业银行“工会经费集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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