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2015-12-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二、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真实、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到税务机关进行纸质备案。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二)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其中对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由其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四、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办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优惠事项备案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景宁县政府确定的具体减免税企业名单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64号)同时予以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