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后地税发票缴销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21
摘要: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符合总局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后地税发票缴销相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为做好营改增试点后国、地税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和《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营改增试点后地税发票缴销衔接方案》,有关营改增试点后地税发票缴销管理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符合总局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关于纳税人领用地税发票的缴销

1、地税发票缴销的对象、时间

(1)对地税发票未缴销且已领用国税发票的,纳税人在领用国税发票时,应先到苏州地税办税窗口办理地税发票缴销。缴销最迟时间在2016年6月30日前。

(2)对地税发票未缴销但尚未领用国税发票的或对暂不需领用国税发票的,在2016年6月30日前,纳税人应及时到苏州地税办税窗口办理地税发票缴销。

(3)符合总局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的,2016年8月31日前,纳税人应及时到苏州地税办税窗口办理地税发票缴销。

2、地税发票缴销的办理地点、人员

(1)地税发票缴销办理地点:

市区企业纳税人:干将西路535号苏州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或干将西路189号苏州国税办税服务厅地税窗口。

市区个体双定户:个私办各委托代征点地税办税窗口。

新区企业纳税人: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地税窗口(新区锦峰路188号)

新区个体双定户:横塘、浒关及科技城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点

三、关于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处理

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苏州地税机关对未按期缴销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苏州国税机关将从7月1日起(除特殊情况外)进行发票控管,包括发票代开和发票领用。控管后,纳税人若需向国税部门领用(或代开)国税发票,应先缴销地税发票,凭地税部门《税务事项告知书(发票缴销)》(或发票库存情况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方可办理发票解控和发票领用(或代开)。

对应缴销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请尽快到苏州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避免因逾期未缴销带来的被处罚或控管的风险。

谢谢您的配合!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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