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企业都可以申请增量留底退税和存量留底退税。但符合条件申请留底退税的其中第一个条件:纳税信用等级必须要达到A级或者B级。而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信用管理适用于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目前,有的个体工商户并没有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即不具备纳税信用级别。那么,对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纳税人如何“创造”条件享受增值税留底退税呢? 为了解决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等级的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明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上述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目前已取得A级或B级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信用等级条件,不必再专门申请参照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对于没有取得纳税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认定。二是不论此前是否已按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均可自愿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参加评价和管理。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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