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整顿化肥流通秩序的通知[全文失效] 计价[1996]648号 1996-04-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2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化肥实行专营和综合销售价的要求,国家物价局规定:综合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在执行中因实际数量、价格变化形成的价差。要单独记帐,滚动使用,转入下一年度制定综合销售价时进行调剂。一些地区反映,农资企业执行上述规定会产生虚盈或虚亏,对此,应在税收、财务处理上予以明确,经与有关部门商妥,现规定如下: 一、对化肥因实行综合销售价而产生的虚盈虚亏,必须坚持单独记帐,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调整化肥综合销售价的方式返还农民,不得挪作它用。 二、对化肥因实行综合销售价而产生的虚盈部分,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递延逐年滚动使用。但连续滚动使用三年后仍有结余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所得税。 对化肥实行综合价而产生的虚亏,不作为企业的亏损,仍应按核定综合销售价时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利润征收所得税。 三、农资经营企业每年年度终了,应将化肥实行综合销售价所产生的虚盈或虚亏情况,以及虚盈利润的使用情况、虚亏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物价、税务部门审核,以利监督执行,共同努力搞好这项工作。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度起执行。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要对以前年度结转的虚盈金额进行清理审核,未作处理的,要商有关部门按本通知的精神尽快抓紧处理。 五、农药、农膜因实行综合价而产生的虚盈虚亏问题的处理,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委国家计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6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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