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中损耗及材料盈亏的财税处理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下列业务如何作账?   (1...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下列业务如何作账?

  (1)购进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数量102公斤,不含税单价100元,运输途中发生正常损耗2公斤,入库100公斤,款已付,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

  (2)一般纳税人盘亏原材料一批,价格为30000元,经查明属于保管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损失20000元,另外10000元属于自然损耗。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

  解答:(1)购进原材料时,途中发生的合理损耗计入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正常损耗部分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借:原材料              10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34

    贷:银行存款              11934

  登记原材料明细账时,数量100公斤,金额10200元,单价为102元/公斤。

  (2)存货盘亏时,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0000

    贷:原材料                30000

  查明原因后,自然损耗部分进项税允许扣,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财产盈亏  10000

    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23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3400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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