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扣税凭证如何抵扣(仅个人理解)
对于一般纳税人7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扣税凭证、已经实现的交易,应该按13%抵扣。
理由:财税〔2017〕37号政策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扣税凭证是7月1日前取得,按照抵扣期限等要求,应该按照7月1日前的抵扣政策执行。
采穗园:财税〔2017〕37号政策规定: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