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欠税公告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7]79号 2017-8-23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欠税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分级公告问题 符合《办法》规定的各类欠缴税款纳税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分局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由各征管分局每季公告1次;公告的名单每半年上报市局一次,市局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分局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在全市范围内每半年公告一次。 二、关于欠税口径问题 《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和各类非税收入。 三、关于公告时间问题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公告时间调整为季度或半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所有流程并对外发布公告,下一次公告发布之前当期公告不得撤回。 四、关于上报市局的形式问题 各分局按照欠缴税款纳税人的类别将公告名单每半年上报市局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半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文档上报在市局通讯服务器“/PUBLIC/欠税名单”目录中。 五、其他 各分局应严格按《办法》规定做好欠税公告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纳税遵从度。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做好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放置在“/PUBLIC/欠税名单”目录中。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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