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部分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09-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对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0元(含)以下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在每年1月份纳税期限内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一、[部分废止]对国税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季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二、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及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三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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