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效力与解释、税收实体法要素及税收立法 一、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税法的效力与解释包含税法的效力与解释两部分。 1.税法的空间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个别特殊区域(香港、澳门、台湾和保税区)可以除外。 (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1)税法的生效: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大多 采用这种生效方式);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2)税法的失效: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的税法失效方式);②直接宣布废止某 项税法;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实践中很少采用)。 3.税法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即 采用这一原则) 4.税法的解释:是指税法的法定解释。 (1)按解释权限不同,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按解释尺度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税法解释的基本方法)、限制 解释和扩充解释。 二 、税收实体法要素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人和课税对象 (1)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2.税率:税率是税额和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主要形式有: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和其他形式的税率。 3.减税免税的基本形式: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4.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1)纳税环节:生产环节(如资源税)、流通环节(商品税)、分配环节(所得税)、消费环节(车辆购置税)。 (2)纳税期限决定因素:①税种的性质:不同性质的税种,其纳税期限也不同;②应纳税 额的大小。同一种税,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应纳税额多的,纳税期限短;反之,则纳税期限长;③交通条件。交通条件好,到银行交款方便的,纳税期限短;反之,则纳税期限长。 【提示】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①价值形态——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 据也是所得额; ②实物形态——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如我国的车船税,它的课税对象是各 种车辆、船舶;而计税依据却是车船的吨位。 三 、税收立法 1.税收立法的主体 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与税务规章 3.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立法 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税务规章 要点立法机关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属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 (2)属于人大常委通过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法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税务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也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县税务机关必须取得法律、法规、规章或总局、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文件的明确授权,方可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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