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9年,随着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企业年金的启动,年金的个税处理逐渐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人们常说的年金,指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都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简单地说,企业年金是相对于企业及其职工而言的,职业年金是相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而言的。 无论是企业年金还是职业年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付年金时,员工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部分扣除;在年金账户分配收益时,员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其他规定情况下领取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纳税人一定要注意3个不同的时点。 缴付时:可在税前扣除 企事业单位员工在缴付年金时,在规定的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依照《企业年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缴付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在综合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收入额中扣除。 例如,王先生供职的A公司,2019年1月~12月均按2018年个人月平均工资(10000元)4%的标准,每月缴纳400元企业年金。公司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中,企业缴费比例不高于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在2019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王先生按月缴纳的个人企业年金400元,应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于企业缴费的8%部分,根据103号文件规定,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计入王先生2019年度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益时:暂不缴纳个税 103号文件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论上讲,企业年金并不是简单的个人存款。《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由账户管理人按照年金方案计算并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不过,对于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年金投资运营收益,在记账的当期职工并没有实际取得该项所得。即收益当期员工个人账户没有产生现金流入,也就没有从本质上构成纳税义务。所以,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在年金收益分配到个人账户时,员工暂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上例,按照A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某养老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每年企业年金基金都能获取不低于5%的投资收益。依据10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在分配计入王先生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领取时:需要依法缴纳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103号文件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从实务看,领取年金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需要具体区分3种情况: 一是退休领取年金。王先生在2030年8月满60岁退休时,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领取年金。如果是按月领取,假设王先生每月领取2157.27元,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则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2157.27×3%=64.72(元)。如果按季领取,即王先生每季领取6471.81元,那么应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则王先生每季应纳税额=(6471.81÷3)×3%×3=194.15(元)。如果按年领取,即王先生每年领取25887.24元,那么王先生每年应纳税额=25887.24×3%=776.62(元)。 二是出国(境)定居等依法提前领取年金。164号文件规定,个人虽未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出国(境)定居的,其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对于个人因出国(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假定上述案例中,王先生2025年出国(境)定居需要依法一次性提前领取年金,其个人年金账户余额23万元,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则王先生应纳税额=230000×20%-16920=29080(元)。 三是其他一次性领取年金。16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假定案例中,王先生因其他原因需要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领取时账户资金余额26万元,则其应纳税额=260000×45%-15160=101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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