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准则下.关于企业自产商品用于本企业自己使用的帐务和税务处理? 答:会计处理,新准则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仍按照财会字[1997]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1、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宫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法规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中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贵公司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在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应视同销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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