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2019-11-2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 2016年,依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结合山东实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发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9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因此,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制定依据已废止,则该公告也应废止。 二、主要内容 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三、施行时间 为保持与上位法的衔接,明确废止时间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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