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2-08
摘要:境内外资咨询机构(包括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各项收入是否如实申报,费用摊销是否合理,各类预提费用、准备金是否冲回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1]14号      2001-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决定,2001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部署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对涉外税收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境内外资咨询机构(包括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

  2.检查内容

  (1)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列支总机构管理费问题,包括总机构管理费列支情况、列支方法及标准。

  (2)境内外资咨询机构(包括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各项收入是否如实申报,费用摊销是否合理,各类预提费用、准备金是否冲回等。

  3.检查要求

  各地应结合日常检查、审核评税和反避税工作,针对以上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时间安排在今年第二季度。

  (二)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1)铁道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含中信实业银行)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铁路多经企业。

  (2)有境外所得的企业或组织。

  2.检查内容

  (1)各项应税收入。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法规计入应税收入,有无长期挂往来帐或做帐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要结合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租赁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

  (3)铁道部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与铁路多经企业之间的核算关系是否清晰。

  (4)境外所得的核算、适用税率、境外已纳税款、应补缴税款等情况。

  (5)贯彻落实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法规》的情况。

  3.检查要求

  (1)切实重视和加强专项检查工作。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项整体性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予以重视,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调配力量,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税务稽查部门的配合、协作,做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要深入宣传,搞好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辅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在检查工作中遇有重大的和难以处理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与总局联系。

  (2)备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法规少缴税款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对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和单位"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部分,凡如实上报的,不做查补税款处理;凡未如实上报以及"工资"科目以外的各种工资性支出和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一经查出,一律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3)要通过专项检查,健全、规范成员企业的就地和汇总申报、税前扣除项目、税款缴纳、信息反馈等制度,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征收管理和就地监管工作水平。

  (4)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逐级汇总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附送《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表一、二。地方税务局只报送附表二)。总结报告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为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6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无照收购、加工棉花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稽查,对偷逃税行为要严格依照税法补缀税款,并予处罚。

  (四)为配合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专项斗争,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此次专项斗争的具体要求,继续开展出口退税专项检查,把此项工作引入深入。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0年以来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

  请各地于6月底前完成上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于2001年7月底前将专项检查报告,分别报送总局稽查局、国际税务司、所得税管理司和进出口税司。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务必统一协调、认真组织,搞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各地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专项检查项目,其检查结果请一并上报总局。

  税 屋附件:

  1.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表一)

  2.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表二)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2月0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