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藏国税函[2004]152号 2004-9-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涉及到的地方税务局,在我区统一为国家税务局。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取消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同时,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一次土地增值税纳税检查,通过纳税检查堵塞税款流失,提高管理质量。土地增值税的检查情况于次年1月10日前书面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政法规处。 四、取消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后,要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以便及时解决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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