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函[2004]152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01
摘要:取消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后,要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以便及时解决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藏国税函[2004]152号      2004-9-1


各地(市、区)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涉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涉及到的地方税务局,在我区统一为国家税务局。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取消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同时,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一次土地增值税纳税检查,通过纳税检查堵塞税款流失,提高管理质量。土地增值税的检查情况于次年1月10日前书面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政法规处。

  四、取消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后,要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以便及时解决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