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57号建议的答复 财金函[2021]47号 2021-6-29 高明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融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提供信用担保,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出台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纳税人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融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代偿损失,可在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后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 此外,近年来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不断扩大,包括担保机构在内的各类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现行政策,支持担保机构发展。 二、关于加快推进银担分险落实落地 畅通银担合作、落实银担分险,是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痛点和难点所在,也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动银担合作、分险,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明确银担合作、分险的基本原则。2019年初,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提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融资担保主业、降低担保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在银担合作方面,明确提出“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并明确了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二八分险”原则,以及原担保机构、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贷款银行之间“4222”的贷款损失风险分担比例。 二是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机构与银行合作、分险。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加快再担保业务运作,创新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带动体系内机构落实银担分险。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累计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已达8460亿元。其中,2021年一季度银行参与分险的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960.7亿元,占同期业务规模的7成以上。同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已与12家全国性银行、26家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签订“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并在11家全国性银行、21个省(区、市)实现业务落地。 三是强化对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支撑,增强银担合作信心。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2018-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每年专项资金30亿元,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2019-2021年,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推出三批、共179个试点城市,安排专项资金71.4亿元,支持试点城市因地制宜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 四是用好监管考核和绩效评价指挥棒,加大对银担合作的正向激励。2020年,银保监会、财政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突出监管考核的政策导向,加大对银担合作的监管支持;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设置“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的专项指标,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财政部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弱化盈利考核,强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的正向激励。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更好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落实落细银担合作、分险机制,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 此外,在加快银担企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财政部将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推进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信息平台建设,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信息质量,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政、银、担、企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切实缓解信息不对称,助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010-68553559 财政部 2021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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