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印制非税控冠名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2-20 税屋提示——依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告2016年第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黑国税公告[2011]3号)精神,现对使用POS和MIS系统进行财务管理的纳税人申请印制非税控冠名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POS和MIS系统进行财务管理尚未进行税控改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税控改造申请,并作为申请印制非税控冠名发票的必备资料(追加印量时不需要重复提交),无税控改造申请资料的,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非税控冠名发票有效使用期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在申请非税控冠名发票印制数量时请按此原则掌握。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