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9: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表(单位销售不动产) |
(投资、改制重组) |
2021年11月 |
投资方涉及的税费 |
税种 |
类型 |
计税方法 |
政策依据 |
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征收率 |
该计算方法为预缴环节,适应于二手房窗口办理业务(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使用。 |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预征率 |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征收率 |
纳税人应按照此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征率 |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预征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征率 |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征收率 |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征收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征,税率按市区、县城镇、其他分别为7%、5%、1%(2019.1.1至2021.12.31期间减半征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征,费率为3%(2019.1.1至2021.12.31期间减半征收) |
地方教育附加 |
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征,费率为2%(2019.1.1至2021.12.31期间减半征收)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 |
土地增值税 |
评估扣除:成交价或评估价扣除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地价款、相关费用、转让环节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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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
发票扣除:成交价或评估价扣除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每年加计5%扣除(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
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
按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征收率6% |
企业整体改制、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单位或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
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印花税 |
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合同)等 |
按合同记载金额计征,税率0.05%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 |
被投资方涉及的税费 |
税种 |
类型 |
计税方法 |
政策依据 |
契税 |
企业改制 |
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
事业单位改制 |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公司合并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公司分立 |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企业破产 |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资产划转 |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债权转股权 |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印花税 |
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合同)等 |
按合同记载金额计征,税率0.05%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