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净收益的检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一、投资所得的纳税检查 (一)检查内容 检查时,应注意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净收益有无及时入账,是否长期挂往为账,或存在对方账上或直接转为向对方的投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有无不按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反映投资收益的...

    一、投资所得的纳税检查

    (一)检查内容

    检查时,应注意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净收益有无及时入账,是否长期挂往为账,或存在对方账上或直接转为向对方的投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有无不按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反映投资收益的;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的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有无将其挪全他用,有无人为地多列投资损失。
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的所得税的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所和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以外的),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源的于被投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应内税所得额=来源于被投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被投资主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应补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二)检查方法

    ⑴ 可通过“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账户对照有关凭证,查阅投资协议、合同等,看企业有无对外投资,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投资,投资额多大。然后检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分得利润、股利或债券利息,如果没有或投资收益反映不实,应重点检查“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是否将投资收益挂往来账,必要时去函或去人了解被投资方“应信利息”明细账账面发生额。此外,对投资收回或出售的账项,应注意检查其收回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正确地记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⑵ 检查企业有无将投资收入长期挂在应付款账户,或直接汇入“盈余公积”账户,隐瞒收益、逃避税收的情况。

    ⑶ 检查“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总账及明细账,核实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类别,并调阅投资时的协议合同。

    ⑷ 检查“投资收益”总账及明细账,看企业收到的投资收入与投出的资本是否相符。如果企业长期没有增加投资收入或发生投资亏损较大时,除从有关“应付账款”、“盈余公积”明细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账面上核实财务处理是否正确外,必要时还需要到接受投资的企业查明真实情况。

    ⑸ 检查期末时投资收益是否如实地转入“投资收益”账户,对投资收回或出售的账项,应注意检查其收回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即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是否正确地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二、股权投资的纳税检查

    关于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是所得税检查的重点和难点。检查地应当区分投资性制裁和核算方法,结合其会计处理,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确认应纳税所得。

    (一)短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债权投资的所得税与会计处理基本相同,这里应当注意两点:

    ⑴ 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这就是会计核算方法与税收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不同:①按照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记入投资成一,但在会计上则记入当期损益;②短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余额不扣除实际收到的分配股息,而会计成本则将待有期间收到的分配股息从成本中扣除;③如果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分得的股票股利,税收上按股票值作为股息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而会计上只作备查登记,不增加投资成本(由于股数增加,单位成本减少)。

    ⑵ 股息性所得(持有收益)与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与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税收待遇不同: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企业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如果被投资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按饶让原则,应视同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政策规定,只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缴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处置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中。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都市法核算的所得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时,对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与〈通知〉规定的时间基本相同。即,只要被投资方会计账务中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不论实际支付与否,投资方均应确认投资所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计税成本的问题,也不会随被投资方所有者收益的增减而变动投资成本。在纳税申报时,只需根据当期确认的应收股息调整所得额并计算补缴税款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初始投资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的已宣告尚未支付的股息,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确认并征税,对企业而言,属于垫付款性质,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相同的,无需作纳税调整。

     (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所得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时,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很大。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对投资所得、投资转让所得和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不能从会计有关账户中直接引用数据,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调整。其差异主要互现在:投资收益的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不同,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不同,税收上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股权投资差额等等。本文重点分析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投资时的所得税调整。

    ⑴ 按照新《投资准则》的规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在本应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则》的规定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则对此规定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