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85]财工字第92号 1985-06-03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落实国务院[1984]5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税后留用利润,根据大部分用于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的原则,核定企业留利中各项基金的使用比例"和国务院[1984]67号文件中关于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规定,现对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对五项基金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核定五项基金的比例。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于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984]55号、67号文件的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认真核定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对于经国务院和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的企业和暂时不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也要按照留用利润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的原则,核定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留用利润的具体情况逐个核定。所有国营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核定的比例,不得自行调整。 二、要管好用好五项基金。所有国营企业都必须按照上级核定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分别管理、分别使用。前三项基金是用于发展生产方面的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进步,不得挪用于职工福利开支和发放奖金。企业发放的奖金,必须从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挪用职工福利基金发放奖金和实物。 三、要切实加强对五项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企业主管部门和经委、财政、审计、劳动、银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对企业发放奖金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发现有挪用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发放奖金和实物的,一律以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论处,除责令企业如数退还挪用的资金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企业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以纪律处分。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五年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 1985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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