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3]19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14
摘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皖政明电[2003]10号)的规定,对持有我省《再就业优惠证》到本省范围内其他地区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3]195号         2003-5-14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执法口径,规范操作行为,现就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对2002年9月30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且已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地税机关审核,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年。

  对2002年9月30日前从事个体经营,且尚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凡已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在重新办理减免税手续后,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但减免税时间应自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起连续计算。

  二、关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再就业问题。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皖政明电[2003]10号)的规定,对持有我省《再就业优惠证》到本省范围内其他地区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强对异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异地再就业人员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将外地到本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情况,向纳税人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通报,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