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份申报纳税4,000元,(销项税额44,300元,进项税额为40,300元)。经查,销项税额与购进货物与上月相比基本正常,但进项税额明显增加。检查"管理费用"发现所购卷烟、水果等入账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重点抽查该月各有关凭证,原来企业将此类采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均按应税项目计算了进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3,200元。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鉴于该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理解错误,税收政策不熟,对该公司少交的3,200元作补税入库处理并要求企业以此为戒。 企业账务调整 (1) 转出进项税额 借:经营费用(管理费用) 3,200 (2) 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额) 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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